本文介绍了法定担保范围和法定担保方式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法律分析
一、法定担保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 主债权,指的是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因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初经特定化而成为担保物权所担保实现的债权。
2.利息,指原本债权的孳息。
3.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合同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担保财产的义务,同时有权向担保人请求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权人因行使担保物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法定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法定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三、什么是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拓展延伸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权利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债务人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权利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也被称为“法定优先权”。
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法定性:这种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基于合同、协议等私约。
2. 优先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法定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拥有其他财产,也必须先满足法定担保物权的要求。
3. 范围广泛:法定担保物权适用于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汽车、船舶等。
4. 设立程序简便:法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程序,即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法定担保物权也存在一些和缺陷:
1. 范围过于狭窄:法定担保物权仅限于债务人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其他利益。
2. 难以实现:由于法定担保物权的基础是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债权人可能难以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具体状况,从而难以实现债权。
3. 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由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有些债务人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虽然法定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需要充分认识到其缺陷和不足,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结语
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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